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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30万称被胁迫签订借款合同 放弃举证权利

2015-01-06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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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柳州市民阿刚借阿强30万元,逾期未还,被阿强起诉后,又拒到庭应诉,放弃了为自己举证辩护的权利。12月26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阿刚归还阿强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3年4月,阿强分三次借...

  柳州市民阿刚借阿强30万元,逾期未还,被阿强起诉后,又拒到庭应诉,放弃了为自己举证辩护的权利。12月26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阿刚归还阿强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

  2013年4月,阿强分三次借出30万元给阿刚。2013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对上述借款事实进行确认,并约定借款期限自 2013年9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30日止,借款利息每月6000元,如阿刚违约,阿强有权向所在地的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阿刚借到上述款项后,从2013年10月起至2014年5月每月支付给阿强利息6000元,共计支付5.4万元。然而,之后,阿刚却未还借款及利息,经催还未果,阿强于 2014年9月起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阿刚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阿刚调查,阿刚认可借了阿强30万元,但称借款合同是被胁迫签订,该借款经阿强同意已转借他人,且已归还八九万元,现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法院怎么判都没有意见。10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但经法院合法传唤,阿刚无正当理由拒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阿刚借到30万元有借款合同、银行对账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而法官调查时阿刚也予以认可,证据已经足够充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双方之前约定的利息过高,对阿强请求的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而阿刚称借款合同是被胁迫签订,且已归还借款八九万元,但其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对上述缺乏证据证实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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