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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关系可以协议解除吗

2019-07-1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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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瞿老汉早年与妻子离婚,儿子瞿清随他生活。1999年底瞿老汉与邻村寡妇吴英结婚,育有一子瞿长。2007年2月,瞿老汉病重,弥留之际,在病房里邀请两位律师在场见证立下口头遗嘱:我有四间平房,两个儿子每人两间。老人去世后,瞿清提出按父亲的遗嘱分割遗产,却遭到了继母吴英和弟

  瞿老汉早年与妻子离婚,儿子瞿清随他生活。1999年底瞿老汉与邻村寡妇吴英结婚,育有一子瞿长。2007年2月,瞿老汉病重,弥留之际,在病房里邀请两位律师在场见证立下口头遗嘱:“我有四间平房,两个儿子每人两间。”老人去世后,瞿清提出按父亲的遗嘱分割遗产,却遭到了继母吴英和弟弟瞿长的阻挠,理由是瞿老汉和瞿清早年曾签有“解除父子关系协议”。认为既然父子关系早已断绝,就不应该再继承老人的遗产。

  原来在1999年以前,瞿清和父亲的关系一直不和,为了结束这种局面,父子俩自愿达成“解除父子关系协议”。双方约定:父亲不用儿子养老,儿子也不继承遗产。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瞿清父子俩的关系有所缓和,特别是瞿老汉患病期间,瞿清一直在父亲身边护理,还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和丧葬费。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瞿清将继母吴英和弟弟瞿长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支持其对两间平房和父亲的另一处房产(口头遗嘱中遗漏)的继承权。庭审中,吴英认为,“解除父子关系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应属有效。而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妻子,也应享有继承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虽然与吴英系夫妻关系,但共同生活不足8年,两处房产仍应认定为瞿老汉的个人财产。因此瞿老汉病危时处理四间平房的口头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与瞿清所签协议却于法无据。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瞿老汉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无效;瞿清和瞿长各继承房屋两间;吴英按法定继承口头遗嘱财产之外的两间瓦房。

  这是一起继承权纠纷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自愿达成的“解除父子关系协议”是否有效;二是本案被告之一的吴英在被继承人遗忘的情况下是否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瞿老汉和长子瞿清经常发生矛盾,于是自愿订立了一纸“解除父子关系协议”,实际上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直系血亲是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不能人为地予以解除。因此,本案中瞿老汉与瞿清的“解除父子关系协议”是无效的,不能免除父子之间的任何一项权利义务关系。

  既然亲生父子的关系无法解除,那么亲生子女是否一定享有继承权呢?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认定。本案中瞿清虽与父亲有矛盾,但尚未达到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程度,后来也得到了其父的宽恕,所以瞿清没有丧失继承权。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本案被告吴英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并且对瞿老汉尽了大量的扶助义务,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所以,法院通过审理,将被继承人口头遗嘱没有处分的两间房屋判决给吴英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情合理的。(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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