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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 单位如何付补偿

2012-12-19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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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某于2006年2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6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2009年5月20日,公司发现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便要求王某续签合同,被王某拒绝,公司遂于6月20日作出了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

  王某于2006年2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6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2009年5月20日,公司发现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便要求王某续签合同,被王某拒绝,公司遂于6月20日作出了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予以拒绝,王某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3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王某拒签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无须支付其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并û有终止王某的工作,王某继续为公司工作,因此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û有本质区别。《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ÿ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λ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与王某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了一个月,那ô用人单λ应该根据上述规定,给予王某经济补偿。仲裁委最终裁决:该公司支付给王某3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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