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在一家公司研发中心任工程师一职,约定5年。由于公司效益滑坡,调整岗位,撤销了研发中心,并向向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在向向某多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了与向某的劳动合同。向某觉得公司将我解聘之前,并没有征求过向某是否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意见,便单方将向某解聘,是违法。请问向某是否有权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向某来信反映,公司未经与向某协商,单方解除与向某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向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