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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是否优于合同约定

2021-06-20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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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活跃于各种领域。而在民事活动中,合同尤为重要。为了对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约束,民法典独立将有关合同的一些相关法条归纳在一编中,使大家进行有关合同的民事行为时可以有所参照。那么法定解除是否优于合同约定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一、法定解除是否优于合同约定

  约定解除在实务中比较普遍,例如,一份《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约定了两项解除条件,第一项是销售代理商销售策划代理权不得转让,否则,房地产开发商有权解除该销售代理合同;第二项是如果销售代理商服务不到位,房地产开发商有权责令销售代理商整改,如果几次整改后仍未被房地产发展商认可,则房地产开发商有权解除该合同。后因种种原因,房地产开发商于2002年8月22日发函给销售代理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解除《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销售代理商则认为,合同约定的两项解除条件合法有效,且已经排斥了法定解除条件的适用,因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约定处于优先的地位。鉴于两项约定的解除条件均未成就,即涉案合同中没有产生解除权,房地产发展商无权解除合同。这是约定解除条件排斥法定解除条件说。

  与此相对的是法定解除条件大于约定解除条件说,即任何时候法定解除条件都可以适用,否则,法律规定解除条件便失去了意义。意思自治原则不是至高无上的,而是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等强制性规定限制的。

  认为在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涵盖了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法定解除条件就不再适用,这是奉行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结论。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没有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在未涵盖的领域,法定解除条件仍有其适用余地,这是法律行为调整模式和法定调整模式相互衔接配合的当然要求,是法定解除制度的目的的表现。上述案件不存在销售代理商转让代理权的事实,故约定的第一项解除条件未成就,政府主管部门未完全批准调整方案,销售代理商对此没有“整改”的可能、余地,故约定的第二项解除条件也没有成就。既然如此,当事人完全有权援引法定的解除条件,主张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否优于合同约定

  二、合同免责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海啸等。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不负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沿海城市的房屋买卖合 同中,一些发展商通过举证台风天气而主张免除逾期交房的责任,这种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我国沿海地区每年都会有台风天气,虽然每次的台风天气何时发作 不能预见,但每年台风天气的总数是确定的,而且是可以预测到的,由于商品楼房的建设周期长,发展商应合理地与购房方签订交付房屋的时间,而不能以台风天气 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特别规定或约定。合同订立时,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免责条款的,当发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这些免责条款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3、对方有过错。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不仅可以免负责任,而且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可抗力的情形有哪些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以上就是法定解除是否优于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意思自治原则不是至高无上的,而是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等强制性规定限制的。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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