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无法履行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应当依法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这一通知一旦到达对方,合同即告解除。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持有异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这一过程中,关键要素包括通知的发出、到达以及可能的异议处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在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解除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部分,合同将终止履行;
2.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受损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些条款在合同解除后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强调的是,无法履行合同和不想履行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所谓的“无法履行”实际上是当事人想要毁约,那么违约方并不具备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方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如果确认对方有履约能力却拒不履行应尽义务,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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