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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2014-04-18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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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方逾期不支付租金,出租方就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出租方是否还需要催告承租方,并给承租方一个合理期限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网友提问:

  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方逾期不支付租金,出租方就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出租方是否还需要催告承租方,并给承租方一个合理期限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律师解答:

  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应给予合理期限。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就不用催告,可以解除。

  相关知识:

  出租人解除合同情形有哪些

  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这几种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的条件是: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承租人主张的何种理由方能构成“正当理由”,不应当做出一个严格的标准,应视当事人自身的状况而依诚信原则为判断,如承租人因失业而不能支付房屋租金,虽然并非不可以借债以偿还租金,然而终究过分艰难,因此,此时认为其无正当理由,而强令支付租金,否则即解除合同,实有落井下石之嫌,不值提倡。

  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该期限内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不过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法律规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说明出租人对此有选择权,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支付。

  前述种种解除理由为法定理由,出租人事先不必另行通知或定出延缓期限,即可直接解除合同,不论是定期合同还是不定期合同,对此均无影响。而且这种解除对出租人一方而言,是一种权利,出租人既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承租人无权干涉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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