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论述一下涉他合同与债的相对性关系

2019-07-04 19: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论述一下涉他合同与债的相对性关系根据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可以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狭义的涉他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涉他契约为其内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涉他契约之涉他,仅指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

  论述一下涉他合同与债的相对性关系

  根据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可以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

  狭义的涉他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涉他契约为其内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涉他契约之“涉他”,仅指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及第三人有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两种情形。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使第三人向另一方为一定给付,此谓“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其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此谓“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

  理论上认为,广义的涉他合同,还包括第三人代为履行“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和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债权人只能起诉合同相对人,不能起诉第三人(代为履行人),这不同于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受领,第三人不是债权人,合同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不同于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第三人有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无权作为原告起诉,第三人并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只能由合同债权人起诉,虽具有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之外形(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但不具备其实质(使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之权利),故其被某些学者称为“不纯正的向第三人给付契约”。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465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