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见习期跟试用期是否有区别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9-10 21:02
导读: 律师认为,见习期制应尽早明确废除,或严格界定其适用范围,以避免被一些不良企业滥用,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每个求职者进入企业,签订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都要求签一个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是有限制的:比如合同期3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是3年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此规定,是为了限制企业利用试用期对员工做出不利的规定。

  国家教育部、计委、人事局于1981年10月4日联合颁发《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

  人事部1991年2月4日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8条规定:“见习期未满的”一般不得调动。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见习期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律师认为,见习期制应尽早明确废除,或严格界定其适用范围,以避免被一些不良企业滥用,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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