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我今年7月到一家民营企业应聘销售岗位,他们叫我7月28日上班,可工资却按8月20日起给我算,说是8 月20人才签合同(按OA上发的调令算)。 2.试用期2个月,两个月后走岗位工资(按岗位系数1580元/月+200元地区差异补助),可是2个月试用期 过去了,又说见习期1年,每月给我减掉500元见习期差异工资和地区补助,这样我一个月才拿1080元,还 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见习期过了才给我上。 请问:现在在企业单位应聘销售岗位,有没有见习期这样的规定,新劳动法允许企业这么做吗?如果有,哪么有没有最长时间限制?有没有权利要求他们去掉见习期?如果我不 接受见习期这个概念而辞职,会不会算是违约行为?

其它综合
2008-11-19 16:23: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