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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2015-09-16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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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陈某2011年7月应聘到食品厂从事质检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了每月工资2100元。2013年8月初公司安排职工体检,陈某在体检时被查出患有慢性疾病须住院治疗,经过几个月的治疗陈某病情稍有稳定,但不能正常坚持上班,出院后仍须在家静心养病。2014年2月公司以陈某患病已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仍不能工作为由,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了陈某经济补偿和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医疗补助等费用,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裁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陈某的仲裁诉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此可见,陈某患病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正常上班工作,公司可以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A公司正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陈某患病已超过规定的3个月的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情况,依法作出与陈某解除合同决定,并且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了陈某经济补偿和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医疗补助等费用。因此,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于陈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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