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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付出代价

2015-06-30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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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不经一事,不长一智。下次干活一定记得签合同啦!”日前,拿到“迟到”的双倍工钱和经济补偿后,周某感触颇多。

  2014年10月,周某等10名民工到我省某建设公司,担任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4月,该公司向他们工口头宣布解除劳动关系。无奈之际,周某收集工资表和考勤表,来到省劳动监察总队投诉该公司。该总队随即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并邀请本报记者参与其中。经走访了解,反映情况属实,便按照工作流程,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周某等人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24余万元。

  “无论在哪个行业,用人单位都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会付出代价。”省劳动监察总队投诉接待室主任曾振宇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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