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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2015-04-27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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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不签订,应当从第二个月起,每月向职工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单位也应当向县人社部门缴纳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

  前不久,驾驶员罗刚将一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递交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这是怎么回事呢?

  经了解,2013年3月,罗刚应聘到如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开车配送货物。“从进公司到现在,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办理社保。”今年3月,他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不理睬,反而停其职并停发当月工资。此后他为合同一事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补办社保、支付未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公司负责人反映,罗刚2013年8月来公司上班,次年8月辞职,9月又来公司上班。今年3月,他因工作中违纪而被投诉,公司负责人让其回家休息一段时间,“可能是这个原因他才到处投诉我们,我们和他签了劳动合同,工资也按时发放的,至于保险,是他自己不愿参加,这些情况都有据可查。”

  县人社局法律顾问解释,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不签订,应当从第二个月起,每月向职工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单位也应当向县人社部门缴纳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

  此外,由于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说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的,口说无凭,必须在仲裁立案后的调解期间或庭审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加以佐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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