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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014-11-11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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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已提前30天给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准备离职回老家去。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家餐饮企业做厨师的苏某向媒体反映,他准备年底回老家结婚,不打算来新疆了,所以提前给酒店递交了辞呈,可公司负责人表示,他可以...

  “我已提前30天给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准备离职回老家去。”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家餐饮企业做厨师的苏某向媒体反映,他准备年底回老家结婚,不打算来新疆了,所以提前给酒店递交了辞呈,可公司负责人表示,他可以离职,但有个条件,就是必须找到接替自己的人才能走,否则,公司不给结算10月份的工资。

  “我们都是打工的人,认识的人有限,到哪里去找接替的人?”苏某说,他就想知道,公司这种让他必须找到接替人才让辞职的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

  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就可辞职

  北京柳律师:劳动者辞职是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劳动者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定程序,那么劳动合同就可解除,而不需用人单位的审批。

  那么要符合什么样的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辞职做了比较宽松的规定,劳动者只要履行一定的通知义务而无需任何实体上的要求就可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无论有没有原因只要按照上述标准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也可以将之称为基本辞职成功。

  对苏某来说,已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所以30天后用人单位应当为他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就是违法。苏某的工作交接期是从书面通知开始的30天,超过30天,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有人接替苏某的工作,他都可正常离职。找人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苏某没有义务。

  如果苏某要提前离开,而用人单位提出要找到接替者后才可以,那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找不到接替者,用人单位可以在30天内不让苏某走,但满30天后应当让他离开。

  当然企业以扣发工资为条件,就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离职后办理完毕相关的离职手续,单位应该给予结清工资。如果到了发薪日还不发,苏某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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