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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海翔与快马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9-08-12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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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诉人糜海翔与被上诉人郝士跃、快马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3号作出(2004)玄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糜海翔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1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

  上诉人糜海翔与被上诉人郝士跃、快马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8 月 23 号作出( 2004 )玄民二初字第 130 号民事判决。糜海翔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5 年 1 月 13 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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