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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初探

2019-06-27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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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典型代表。赠与合同的性质问题是我国法学界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在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前,理论界素有要物说与诺成说之争,而司法实践的态度似乎采信了要物说。①1999年《合同法》颁布,分则第十一章专门为赠与合同制定了一套有别于买卖合同的法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典型代表。赠与合同的性质问题是我国法学界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在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前,理论界素有要物说与诺成说之争,而司法实践的态度似乎采信了要物说。①1999年《合同法》颁布,分则第十一章专门为赠与合同制定了一套有别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制度。其中第185、186两条相互配合,共同表明了我国立法对于赠与合同性质和效力的态度,即:赠与合同无需采用任何特定的合同形式,一经当事人达成赠与合意即成立生效。只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

      这种撤销权被学者们称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②经查,此项立法系采纳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在诺成说基础上通过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以资平衡。此法即出,引来众多称赞。子曰:“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此项制度的法理价值和实际功能究竟如何?笔者欲作一番粗浅的探讨。 本文的结构遵循了先破后立的思路。文章伊始,先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进行了简单的界定,并指出此项立法的价值基础和规范功能。然后,粗浅地探讨了无偿性对赠与合同制度的影响。接下来,从法理基础和功能价值两个方面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进行了检讨,指出其弊端。最后,在比较、分析各国相关立法模式和思路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于赠与合同效力制度的立法建议并对其合理性和优越性进行了简要的论证。 本文除引言、结论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摘要如下: 第一部分是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概述。本部分从考察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立法例、辨析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异同和探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立法的价值基础和规范功能三个角度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作出界定。

      明确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立法所依据的基本价值判断是:无偿合同必然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导致合同违反正义,违反人性,因而要赋予赠与人反悔的权利以资救济。而此项立法的实际规范功能则在于配合赠与合同为不要式诺成合同的规定,共同实现对赠与合同效力的控制,以体现赠与合同的无偿性特征。 第二部分从法理的角度探讨了无偿性对于赠与合同制度可能产生的影响。WP=3本部分首先论证了无偿性既不会导致合同双方的利益失衡,也不会致使合同背离自由与正义,从而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价值基础进行了质疑和否定。然后,指出无偿性对于赠与合同制度的影响应当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别保护上,即通过设置一定的形式障碍来确保赠与意图的真实、慎重并通过设立一系列的特别制度来限制赠与人的责任范围,以保证赠与人所承担的义务不会超出他赠与的意思范围。 第三部分从法理基础和实效功能两个方面分别检讨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立法的不当之处。指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立法在法理上:背离了民法“理性人”的基本前提,造成对意思自治理念的违反,而且权利本身不具备形成权必备的合理性基础和权利平衡制约机制。在实效功能上:由于赠与人在实际履行前享有的任意撤销权是一项法律赋予的特权,权利的行使可以阻却违法性。因此,受赠人在赠与被撤销后,信赖利益损失不能依缔约过失原则得到补救。另外,此项立法与赠与合同其他制度之间存在着规范上的冲突或重合,大大影响了制度整体功能的充分发挥。因而,无论是从法理基础还是实效功能的角度上说,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立法都不足取。 第四部分分别对大陆法要式合同和要物合同的立法模式、思路和英美法对赠与合同执行力的规范思路进行了考察,进而提出笔者个人对赠与合同效力制度的设计构想并对此进行了简单的论证。本部分通过考察要物合同的发展历史、逻辑困境和现实意义,论证了其作为赠与合同效力控制因素的不适当性。并通过对大陆法系合同形式与英美法系执行依据的考察发现,提高赠与人作出赠与意思时的认真性标准是两大法系不同法律制度共同的逻辑基点。最后,笔者提出可以用书面形式作为赠与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并论证了此种立法设计在法理上和现实上的合理性,为立法的修正提供了一点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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