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职工年会中奖,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吗?

2017-02-24 11: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每到年底很多公司就会举行年会,抽奖便是年会不可缺少的环节。那么职工在年会上中奖,职工是否与公司之间构成赠与合同关系?找法网小编给你解读。

  一、案情

  商贸北京公司举办2008年史泰博年会。在年会抽奖环节中上,职工小卫获得特等奖“史泰博-中国教育基金”,但公司未向小卫兑现该奖项。根据公司内部宣传材料,2008年,面向中国区员工的基金会由史泰博中国创始人共同出资,共计500万美元。教育基金将从史泰博有子女的在职员工中抽取1-2个名额进行奖励。2008年北京、上海各有一名。如员工获得该教育基金奖,其子女从获得基金起至研究生毕业的全部教育费用将由该基金承担。并且,该基金还接受在职员工及其家属子女关于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申请。最终,朝阳法院判决史泰博公司给付小卫子女的部分教育费用2.2万余元。

  二、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确定小卫获得的教育基金奖励的性质

  对此,小卫主张为其与商贸北京公司之间的射幸合同,而商贸北京公司主张为教育基金设立者个人与小卫之间的赠与合同

  三、找法网小编说法

  教育基金奖励是商贸北京公司新年年会上各种奖励中的一种,而且专门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教育基金又是由公司创始人设立并由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并非通常意义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虽然从形式上看,该获奖行为具有射幸性、赠与性的特征,但从获奖人员的范围以及设定奖项的目的来看,应该将此奖项视为员工福利更为妥当。由于涉案的基金会并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因此,亦不属于基金捐赠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考虑到该奖项设置的目的系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所谓的基金亦由商贸北京公司财务总监管理、除该特等奖之外的其余奖项均已由商贸北京公司兑现等情况,小卫可向商贸北京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

  每年年底,很多企业都会组织员工年会,并在年会上设置抽奖环节,奖项设置多样化,包括年休假、旅游、实物、现金等。从性质上,应将年会奖项认定为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员工中奖后企业应当予以兑现。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430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