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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2019-06-2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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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该法律界定较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界定,最大的区别有三:一是将医疗机构列为医疗事故的主体,使其承担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该法律界定较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界定,最大的区别有三:
一是将医疗机构列为医疗事故的主体,使其承担责任在逻辑上顺理成章;
二是将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中的“直接”去掉,扩大医疗事故的范围;
三是将损害后果程度降低,从原须达到“功能障碍”转变为有明显人身损害,基本涵盖了原“医疗差错”的范围。
医患关系是合同关系,造成医疗事故当然意味着违约。同时它又是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受害人是否可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呢?我们认为不能。医疗事故在性质上应认定为侵权,而不宜为违约,因为:
(1)医疗事故适用过失责任原则,这符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2)医疗事故赔偿含精神损害赔偿,而违约责任依现行法不含精神损害赔偿。
(3)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体现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保护,而违约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4)违约责任包含可预见的受害人的损失,这在医疗事故中是难以证明和操作的。
同样基于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和一定范围的公益性,医疗事故以“过失”为原则,限定了赔偿项目、最高赔限与标准,这是保护医疗事业发展之必要。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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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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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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