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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2012-12-1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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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赵先生在一家外商独资的A食品公司已经工作了4年多了,这家公司是全球性的大公司,在北京设有总部。最近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赵先生,赵先生想要依法维权,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当他向律师咨询的时候,律师才发现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就像

  【案例】

  赵先生在一家外商独资的A食品公司已经工作了4年多了,这家公司是全球性的大公司,在北京设有总部。最近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赵先生,赵先生想要依法维权,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当他向律师咨询的时候,律师才发现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就像行走在迷宫里一样复杂和麻烦。

  赵先生从2005年8月份至今一直在为这家A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一直是在深圳,但赵先生提供的几份劳动合同却感觉异常复杂,详情是这样的:2005年8月份,赵先生与广州的一家人才资源租赁公司B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劳务派遣合同,将赵先生安排到这家外商独资公司设在广州的分公司C工作,这显然是一份劳务派遣性质的劳动合同。2006年8月,赵先生又与深圳的一家企业管理顾问公司D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约定:由上海的一家人才服务公司E向赵先生发放工资,还是将赵先生派到这家北京公司的广州分公司C工作。2007年8月,赵先生与上海的另外一家人才服务公司F签订了一份三年期限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约定:将赵先生派遣到A公司工作。赵先生自从到深圳打工以来,从来没有离开过深圳,更没有去过北京、上海和广州,但是,他却先后和六家公司签订过合同。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赵先生想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其工龄是否是连续计算的呢?

  【分析】

  劳务派遣对我国的广大企业和劳动者来说是一种在最近两年才逐渐熟悉起来的概念,劳务派遣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一方为劳务派遣单位,另一方是被派遣的劳动者,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尽管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实际上不用工,而第三方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仅是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要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也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间接支付的。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赵先生的工龄应当是可以连续计算的。首先,赵先生实际上一直在为A公司工作,尽管A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一直在变换劳务派遣公司,一会儿是广州的,一会儿是上海的,一会儿又是深圳的,但是,用工单位一直是A公司,尽管在2005年8月—2007年8月是被派遣到A公司的广州分公司工作,但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A公司依然是赵先生的合法用工单位。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尽管A公司选择了B、D、E、F四家劳务派遣公司与赵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种安排并非是因为劳动者本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赵先生在这四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如此看来,A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努力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可谓空忙一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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