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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2012-12-19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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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的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受社会道德谴责的行为。它不仅使被欺诈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破坏了当事人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程序的正常进行,扰乱了社会的稳定。为此,针对买卖合同欺诈的不同阶段,笔者

  合同的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受社会道德谴责的行为。它不仅使被欺诈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破坏了当事人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程序的正常进行,扰乱了社会的稳定。为此,针对买卖合同欺诈的不同阶段,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争取把一切欺诈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买卖合同签订前的防欺诈。

  首先,应做好主体资格审查,即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一种资格。对于公民来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独立行使任何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从事民事活动。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依法成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法人依法成立,要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营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审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是审查法人有无营业执照,有无上述五个依法成立要件。

  然后,要审查对方的信誉。

  在实践中,公民法人具有了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表明他们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就一定能认真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对方的合同义务不能全面正确实际履行,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就不会实现。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使用欺诈手段与对方签订合同,往往使被欺诈方遭受损失。为了减少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也是很有必要的。这是因为信誉较好的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信守合同,而信誉较差的当事人往往失信食言,不认真履行合同。通过审查对方的信誉,选择信誉较好的当事人作为签约伙伴,是防止在履行时受欺诈的方法之一。

  接着,应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

  对于卖方而言,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应负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货物质量的义务。审查卖方的履约能力,可以通过审查对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也可以实地参观审查。对于买方而言,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主要应负交付货款的义务。审查买方能否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可以审查买方的注册资金和归其所有的财产。对于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而言,可以通过他所在单位以及他的亲戚、邻居、同学、朋友等熟人调查此人的履约能力。对于法人而言,可以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多种渠道了解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无论是与公民签订买卖合同,还是与法人签订买卖合同,无论是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还是签订农副产品买卖合同,都要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否则,偏听一面之词,往往成为受欺诈的原因之一。

  最后,应审查合同承办人的资格。

  在生活中,买卖合同的双方不可能事必躬亲。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签订买卖合同一般是由他自己亲自过问,而法人的业务活动如签订买卖合同通常是由法人代表来进行的,有时还要委托其他人经办买卖合同签订的具体事宜。买卖合同的承办人无论是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还是公民个人,其签约的法律后果由签约单位或个人承受。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冒用和盗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进行欺诈活动,以致给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为防范欺诈发生,有必要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对法人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常有不法分子假冒代理人签订合同,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如果买卖合同由委托代理人代理签订,就要着重审查委托代理人的签约资格。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代理签订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所以对委托代理人要进行三方面的审查:审查其委托证明,审查其代理权限和审查其签约时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二)买卖合同签订时的防欺诈。

  买卖合同签订前的防欺诈进行的审查是对买卖合同签订的主体的审查,而买卖合同签订时的防欺诈进行的审查则是对买卖合同实质内容的审查。这一阶段防欺诈的主要任务是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的担保及有关手续的审查。

  1、审查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明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的基本依据。不管是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还是农副产品买卖合同,还是其他的买卖合同,它的条款内容总是围绕实际买卖合同的种种条件而生的。从形式上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首部、本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必须写得清楚明白,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异地签订的买卖合同还必须写具体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一旦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了欺诈手法,这也可以成为追查不法分子的一条线索。

  买卖合同的本文包括标的物条款、质量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交货条款、验货条款、结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处理条款等。对上述条款,应在合同中慎重审查,力求完备,并用准确清晰的文字予以表述。例如:数量条款,主要审查数字,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签约时力求完备、周祥。

  买卖合同的尾部,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等内容。在审查完合同中的首部和文体之后,要审查对方的上述内容的签字盖章是否有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签字盖章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程序,一旦签字盖章,即表明当事人完全同意买卖合同中的全部条款,买卖合同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因此,必须对对方的单位名称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要审查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与书写的单位名称是否完全相同,单位地址是否具体,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等内容有无漏签,是否清楚。

  2、其他有关手续的审查。

  在买卖合同签订中,为了对合同进审审查,证明其法律效力,并促使当事人认真执行合同的内容,买卖双方也可商定,在买卖合同签订以后,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鉴证。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进行买卖合同鉴定的最终目的。鉴证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主要审查下列内容: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营业执照,核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鉴证,加盖公章。因此,鉴证对于买卖合同的防欺诈措施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防欺诈。

  买卖合同的履行和买卖合同的签订是互相联系的两个阶段。只有买卖合同签订得正确完备,在履行买卖合同时才会顺利,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才会很快实现。然而,并不是说买卖合同签订得好,履行买卖合同中就不会出现欺诈的问题。防范欺诈也是履行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1、买卖合同履行中的卖方防欺诈。

  如前所述,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买卖双方互相享有权利,互相负有义务。卖方负有交付货物和保证货物质量的义务,但也享有取得货物价款的权利。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防范欺诈的主要措施就是确保卖方能在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之后,顺利获取买方支付的价款。在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先支付货物价款,而后卖方再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卖方在履行中的防欺诈固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卖方先交付货物,买方在验收货物之后方才支付货款,所以这时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防欺诈关系更大。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防欺诈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买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如果买方无理拒付货款,卖方可以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银行强制扣款。

  (2)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卖方要求买方提供担保。买方不提供担保的,卖方可拒绝交付货物。因为卖方一旦交付货物,就失去了对货物控制的权利。而卖方自交出货物起至收到货款的一段时间内,买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情况也时常出现。

  (3)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买方防欺诈。

  如前所述,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互相负有义务。买方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它就享有取得货物的权利。买方在履行合同中防范欺诈的主要措施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卖方交付的货物。买方在履买卖合同中防范欺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先行交付货物,然后买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卖方不先行交付货款,买方就不必支付货款。如果卖方迟延交货即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以后,才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卖方拒绝交付货物,则根据不履行规则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规定,在买卖支付货物价款之后,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履行买卖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有可能在将来买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先行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买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这种制度称为不安抗辩制度。如果卖方提供担保,则买方就须先行支付货款。卖方提供担保后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买方可就卖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履行买卖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有可能在将来买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买方还可基于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根据合同的规定,在卖方先行交付货物而后买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质量有缺陷如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合,买方就应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否则,往往使买方遭受损失。

  (4)如果卖方本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法诱引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买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卖方有固定住所和财产的,可以先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财产保全。卖方骗取定金或预付款后逃之夭夭不见踪影的,买方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卖方进行欺诈的线索和证据,配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办追查侦破。

  (5)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卖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买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卖方协商,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买方可以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申请仲裁决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买卖合同中欺诈的防范不仅是合同承办人的任务,而且也是企业合同管理机关的任务,防范买卖合同欺诈措施不仅要在履行阶段进行,而且也要在签订阶段进行。只有合同签约人和合同管理机构提高对买卖合同欺诈的防范认识,认真学习合同法律知识,在签约履行实践中谨慎防范,买卖合同的欺诈现象才会减少发生,进而杜绝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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