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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后想反悔,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2017-01-1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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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男子签订香梨买卖合同并收购一部分香梨后觉得不太划算,就以香梨不合质量为由拒绝再收购,却不曾想为此吃了官司。

   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2015年8月30日,艾某与孙某签订香梨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有多少香梨就收购多少,未定具体数量,香梨单价2.85元,还约定了香梨的质量标准、验收方法、付款方式、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艾某支付2万元订金。

  合同签订后,孙某按照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向艾某提供了20吨香梨。艾某收到香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孙某支付了相应的香梨款。

  2015年9月12日,孙某采摘好830余箱香梨后,艾某以香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当日,孙某来到沙雅县沙雅镇国丰园艺场提出解决与艾某之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国丰园艺场认为此事涉及法律和信访,便将此事呈递给上级司法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天,沙雅县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沙雅县沙雅镇国丰园艺场反映的情况,前往国丰园艺场与艾某取得联系,艾某拒绝协商。沙雅县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考虑到气温较高,香梨有腐烂的危险,为降低损失,建议孙某在公证处保全证据后立刻将香梨放入冷库。2015年10月16日,沙雅县公证处保全了830箱香梨,之后香梨一直存放在库车某香梨合作社冷库中。

  沙雅法院认为,艾某与孙某签订香梨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孙某向艾某提供了20吨香梨,艾某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之后,孙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艾某提供香梨,但艾某以香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也未提供香梨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艾某存在违约行为,故艾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香梨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合同法和行政条例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继续一致履行合同。孙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针对承担香梨采摘费、香梨入冷库产生费、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艾某与孙某签订的香梨购销合同有效,依法驳回艾某、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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