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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当事人如何解除合同?

2016-05-3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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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卖合同当事人如何解除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内容?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买受人的救济途经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买卖合同解除相关知识。

  1、买卖合同当事人如何解除合同?

  (1)当事人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

  A.解除主物从物随同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B.解除从物主物不解除: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当事人因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解除合同:

  A.该[一]物解除合同的,只有买受人可以解除,出卖人不得解除;

  B.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

  A.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如果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出卖人不得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B.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得解除合同。

  (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全部金额达到全部价格的1/5的:出卖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注意问题】

  数物/数批[分批交付]买卖合同解除的共同规则:

  ①在使用或利用上没有关联:买受人可以就其中不符合约定的一物/一批解除合同;

  ②在使用或利用上存在关联:当事人【买受人和出卖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全部[已/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相互依存】;买受人可以就今后各批解除合同【致使今后各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蔽瑕疵所负的义务。

  A.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质量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就受领之物已经进行检验,并通知了出卖人。

  B.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C.其他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出卖人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及和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义务。包括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透露的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权利瑕疵在合同订立时即已经存在,且在合同履行时未清除【合同有效成立后产生的权利瑕疵仅产生违约责任】;买受人不知情【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权利瑕疵存在】。

  对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注意问题】

  合同权利瑕疵是指对合同标的物欠缺所有权、处分权、或者有买受人所不知的权利负担,包括:

  ①出卖人无所有权[效力未定]或者处分权受到担保物权、优先权、共有权等的限制;

  ②出卖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出卖人违反法定义务,则合同一般无效】。

  3、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买受人的救济途经有哪些?

  (1)买受人行使中止支付价款权:买受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该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事实存在;且出卖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2)买受人还可以行使其他救济权,包括权利不成立的抗辩权、权利负担涤除权。

  【注意问题】

  权利瑕疵救济权可以有效地保护买受人的合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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