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本条是关于混合过错规则的规定。
混合过错,即过失相抵,是指买卖合同中作为受害人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人民法院应违约方之请求,应当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一、混合过错规则的适用条件
(1)受害人因对方违约受有损害,即受害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直接损害。如果违约行为发生后并未造成直接损失,而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导致损失,则不存在适用混合过错规则的问题。
(2)双方均有过错,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了损害的发生,但受害方的过错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在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时,必须明确其并非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就是说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受害方的过错行为只是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双方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但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受害人的行为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正是由于双方行为的结合才导致最终损害后果的发生。
二、混合过错规则的法律效果
关于混合过错规则的法律效果,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违约方的请求,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但在法律设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作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受害人的过错也可发生排除违约方责任承担的法律效果。对于如何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总体上需要结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原因力的强弱。
三、实务中区分混合过错规则的注意事项
实务中,应注意区分混合过错规则与双方违约规则。混合规则下,通常仅发生一个损害,只是该损害系由违约方的过错和受害方的过错共同所致,因而违约方得主张扣减相应损失赔偿额。但在双方违约规则下,买卖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行为,并因此都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因而需要相互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实务中,还应注意区分混合过错规则与减轻损失规则。《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此所谓减轻损失规则,其适用前提是受害人对损失的扩大有过错。但混合过错规则的适用前提之一是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而非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