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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

2014-02-2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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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了不一定有效,但是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效力了,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那么一般人如何判断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要件呢?本文为您解答。

  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了不一定有效,但是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效力了,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那么一般人如何判断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要件呢?本文为您解答。

  一是形式要件应为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书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认为在合同其他要件满足的条件下,只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有效。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是法律许可唯一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特殊买卖合同。所谓“特殊”,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除了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性:

  1、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指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的房屋;

  2、房屋买卖合同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

  3、房屋买卖是就房屋不动产所进行的交易,其法律调整不仅适用合同法,而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而房地产转让合同就必须采取书面合同,这是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形式要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都明确的规定必须以书面合同形式。

  二是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要求

  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上要求买方一般须为公民个人,卖方须对房屋有完全的财产所有权,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私有房屋分为农村和城镇两方面,其中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国家并未明确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任何手续,但国家对于宅基地的转让是有规定的,例如:1985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等,社员只有使用权,即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除以上规定,一般来说,农村居民私有房屋的买卖也应经房屋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这一方面不作为本文主要内容多述。而对于城镇私有房屋买卖,则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有着不同的规定,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房证明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自买卖城市私有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两人以上人共有的房地产,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出卖一方应由全部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未经授权或有法定情形是不能代表其他共有人的。

  三是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第2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这也是私有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和有效的法律条件。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方采用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合同,这样的合同违背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原则,如此订立的合同显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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