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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优先购买权的种类

2012-12-19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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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种类,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常见的有四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将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1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种类,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常见的有四种: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将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98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以后,《民法通则》又有类似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买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以上有关规定,在肯定所有权人合法处分权的同时,又照顾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和实际需要。

  出售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权

  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中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因此,此优先权是针对公有旧房的原住户而言。

  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

  1991年11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住房制度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改革的意见》中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所谓“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这种优先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3个月。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

  在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二者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应属无效。如果房屋所有人以明赠暗卖的办法规避法律,变相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的,如果权利人主张优先购买权,那么应确认这种“赠与”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若房屋所有人以其它方式侵犯他人的优先购买权,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而原共有人或承租人起诉要求优先购买,人民法院应确认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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