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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的连带责任如何

2016-12-02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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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共同承揽是指有两个以上的承揽人共同承揽定作人交付的工作,对共同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共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成工作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着手工作,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保质保量地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

  二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或者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三是对承揽的工作保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四是共同承揽人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

  五是共同承揽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六是共同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瑕疵担保义务。

  总之,共同承揽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共同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瑕疵担保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次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共同承揽人的违约行为,定作人可以向共同承揽人中的任何承揽人请求其承担责任,而不论该承揽人在承揽工作中的份额,该承揽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再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其多付的份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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