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解除租赁关系或租赁合同已到期,但承租人未能如期搬迁的。
在此情况下,应由被拆迁人向法院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排除妨碍。诉讼期间,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依民事诉讼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承租人搬迁。
2、拆迁三方当事人已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承租人未如期搬迁的。
按照《拆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同样地,法院受理后可依民事诉讼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承租人搬迁。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被拆迁人是无权申请执行的,因为一般将承租人未如期搬迁视为被拆迁人未能如期搬迁,此时再授予被拆迁人申请执行权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3、承租人在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按照《拆迁条例》第十七条及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此时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可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向当地市、县政府申请的,经政府审查后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向法院申请的,由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承租人搬迁。需要说明的是强制拆迁的程序不是本文重点研究的问题,在这里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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