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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不参保职工辞职获补偿

2012-12-19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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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一企业拒不参保职工辞职获补偿自2011年6月以来,沈阳职工王某一直在某企业从事电工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多次要求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企业均以效益不好为由拒绝。2012年5月30日,王某以企业拒不

  案例一

  企业拒不参保职工辞职获补偿

  自2011年6月以来,沈阳职工王某一直在某企业从事电工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多次要求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企业均以效益不好为由拒绝。2012年5月30日,王某以企业拒不参保为由,递交辞呈。该企业同意了王某的要求,并结清了王某的相关费用。

  随后,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5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500元。仲裁部门裁决支持了王某的申诉请求。企业不服,以王某系主动辞职,企业不应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第2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企业拒不参保,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工作两年:工资、借款没着落

  工会出手:调解、仲裁终讨还

  毕业于酒店管理专业的小张,在2009年8月被聘为某酒店销售经理。双方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月工资2000元,其他待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但两个月试用期过后,小张没有等来转正的消息。直到半年后,酒店才下达正式聘用的通知,但工资不变。

  一年后,酒店依然没有同小张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仅仅是将小张的工资增加到了3000元。不仅如此,酒店老板还以酒店经营出现困难为由,向小张借款4万元。

  直至2011年9月,被酒店拖欠了3个月工资的小张心生去意,但酒店不仅不发放拖欠的工资,甚至连借款也拒不偿还。在多次与酒店商谈无果后,小张于11月向工会求助:要求酒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保费、拖欠工资等4.2万元,并返还借款4万元。

  经过工会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并提出几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加上小张也将赔偿数额降到了3万元,酒店方面这才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答应尽快把3万元赔偿款和4万元借款全部支付给小张。

  2011年12月,酒店分两次偿还了4万元借款,但没支付3万元赔偿款。工会工作人员得知此事后,马上联系酒店,告知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酒店方答应2012年3月支付赔偿款。

  到了3月,酒店仍没有付钱。在工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小张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定酒店向小张支付赔偿款3万元。可酒店仍然拒绝支付赔偿。

  在工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小张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于2012年6月29日,小张拿到了迟来的3万元赔偿款。

  律师说法

  律师表示,在实践中,个别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保,这不仅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用人单位也不利。

  首先是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补缴社保费,相关部门还可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如果职工发生重大疾病、工伤事故等意外情况,产生巨额赔偿费用,要由单位承担。所以,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可能会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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