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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购房合同需注明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2012-12-19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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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天,郑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中提到,居住区绿地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且集中绿地面积应占10%以上。有了条例的保护,

  昨天,郑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中提到,居住区绿地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且集中绿地面积应占10%以上。有了条例的保护,居住区的绿地不能随意更改了。

  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买房子时,小区有一个后花园,房子盖好了再去看,却成一座垃圾山。

  这样的情形,被草案明确叫停。其中提到,居住区绿地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开发建设单位要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小区显著位置永久公示。

  小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需要到园林绿化部门备案,并禁止在绿地上搭建任何建筑物。

  对于绿地面积也有明确规定,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且集中绿地面积应占10%以上;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教育、医疗、公共文化设施单位,绿地率不得低于35%;对于单位、道路、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的绿地也有准确的数字要求。(注:绿地率=建设区域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建设区域用地面积总和)。

  大树不能随便砍

  巍峨法桐,一直是绿城郑州引以为傲的大伞。每次无缘由的砍伐,都让不少市民心痛不已。

  此次草案,除了明确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外,也提到胸径40厘米以上或树龄超过50年的法桐非因自然枯死或重大项目必须,不得砍伐、移植。同样被保护起来的还有胸径60厘米以上的泡桐、梧桐、杨树以及胸径30厘米以上的常绿树种。

  另外,绿地建成后,如果需要改变用途,除了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还要就近建设同等标准、面积的绿地,如果无法实现,需要按标准缴纳费用,用于异地绿化。

  临时占用绿地,也需要缴纳临时占用补偿费,且所占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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