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购房,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写买受人原因解除合同,开发商有权要求收取购房总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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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对买房一方非常不利,建议不要签署。
追问:谢谢!但开发商就是拿着这个已签的补充协议,说退房可以,但已交的房款一分不退,说开发商有权收取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扣除解除合同的相关费用,这合法合理吗?有法律依据支持吗?补充:这个开发商自己拟定的补充协议和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相去甚远。并且这份补充协议在签前从未向买受人出示过协议样本。在这样情况下,买受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回自己已交的房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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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签订了就可能要按补充协议履行
追问:谢谢, 但我查阅过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如果协议或合同中有不公平条款,并不意味着签了就必须按照条款执行,因为条款本身就是显失公平的。现在我想问如果因开发商办理按揭贷款不行的原因(异地购房,无办理按揭所须提供的相关证明)而解除合同,开发商没收定金不退给买受人合法吗?有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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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内容确定
追问:谢谢,如果合同内容和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内容相抵触之处呢?甚至补充协议和合同内容相去甚远呢?买受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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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追问:但是约定的格式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没有事先给样本给买受人看过,里面有不少霸王条款,也就是所说的显失公平的不公平条款,难道也要按约定吗?是否可以提出撤销不公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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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