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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

2012-12-19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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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土地转让合同损害了集体利益,违反相关法律,签订合同后土地使用性质被改变,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签了协议,买了土地,建了地基,合同还是被确认无效,王某无论如何也想不通。日前,正阳法院对王某与雷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依法宣判,判决合同无效。

  2010年6月,王某为方便经商与邻村的雷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雷某将位于公路旁的1.2亩土地以21万元的价格永久性地转让给王某,合同签订时,有雷某所在村的小组长签字。协议签订后,王某即在协议确定的土地上建地基。2011年10月,雷某以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雷某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将承包地1.2亩转让给王某,其行为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了集体利益,王某在签订合同后在土地上建地基,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近年来,土地转让的面积和涉及农户数都在不断增加。但农村土地转让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情况,农户在土地转让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程序手续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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