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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有了新依据

2014-12-0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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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已于11月19日在全市法院施行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由于过去审理保理合同案件的法律依据存在明显欠缺,该...

  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已于11月19日在全市法院施行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由于过去审理保理合同案件的法律依据存在明显欠缺,该纪要的施行对本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理又称保付代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据市高院新闻发言人郝树龙介绍,近年来随着购货商赊销付款逐渐成为主要结算方式,供货商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融资需求推动了国内贸易中保理业务的产生和发展。天津市作为商务部确定的第一批商业保理试点城市,保理业务得到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各类保理纠纷不断出现,诉讼至法院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由于保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有关保理问题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明显欠缺,审判实践中存在许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难题,例如案由、管辖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保理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保理合同效力问题,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的冲突问题等。

  纪要规定,构成保理法律关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保理商必须是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公司。二、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债权转让为前提。三、保理商与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保理合同。四、保理商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纪要规定,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应以保理合同的约定作为确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除合同约定的内容之外,应依《合同法》第124条无名合同的相关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已经做出生效裁判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再适用本纪要。本纪要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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