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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转让纠纷

2012-12-19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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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原告北京市双桥
[导读]: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北京市双桥农场孙家坡村农工商合作社与被告北京市制浆造纸试验厂(以下简称原、被告)于1995年12月28日签订《建筑物及院落租赁合同(hetong)》,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67000平方米建筑物及院落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为650万元,租赁期限自1996年1月1日至2045年12月31日止,共计50年。1996年2月1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建筑物及院落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一)》,对原租赁合同进行了相应修改与补充,并对补充协议进行了公证。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几次向原告支付了租金,至2000年1月已将全部租金650万元交清。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所签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将租赁场地腾空交与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工商企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租赁场地内的建筑物的现价值进行了评估,股价对象房地产及附属工程市场总价值为569.15万元。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并就解除后各自负担的法律责任达成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北京市双桥农场孙家坡村农工商合作社与被告北京市制浆造纸试验厂于1995年12月28日签订的《建筑物及院落租赁合同》,及于1996年2月1日签订的《建筑物及院落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一)》自愿解除。

  二、被告北京市制浆造纸试验厂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孙家坡村的厂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评估时的现状)腾空交与原告北京市双桥农场孙家坡村农工商合作社。

  三、原告北京市双桥农场孙家坡村农工商合作社返还被告北京市制浆造纸试验厂租金及地上物折价款共计八百五十万元,其中四百二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剩余的四百二十五万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转让,虽然在合同内容上没有发生变化,但出现了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故合同转让的效力在于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即成立了新的合同,原合同应归于消灭,由新的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由新的债权人享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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