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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规则

2019-07-2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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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5年6月19日)司办字[1995]19号各

  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肖扬部长于1995年6月2日签发了《提存公证规则》司法部第38号令)。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存公证充分体现了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机构的沟通、服务、公证、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通俗生动的形式,大力组织宣传活动,使公民、法人和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提存公证的意义和作用,了解提存公证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从而更好地运用提存公证这一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提存公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要求很高的公证业务,虽然提存公证从1987年起就在一些城市试办,1990年司法部又下发了《关于普通开展提存公证业务的通知》,但是,一些地方在具体办证时仍很不规范,也发生过一些问题。《提存公证规则》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开拓公证业务领域,提高提存公证质量。各地应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提存公证规则》,必要时,应对有关办证人中进行专门培训。

  二、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担保的效力,公证处的权利和责任重大,有时涉及的金额也很大,稍有不慎,就可能给当事人和公证处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所以,公证机构应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提存公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提存公证;对于提存物品和款项应有严密稳妥的保管储存措施,绝不能非法挪用;对于提存标的物,应严格按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给付,给付前应经公证处主任审批。

  三、要全力维护提存公证的信誉,树立起公正、权威、稳妥可靠的形象。坚决严肃查处办理提存公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今后,如有此类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出,必须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提存公证规则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8号令

  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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