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存机关主要包括法院、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商行、仓库营业人以及公证机关。
2.法院设有专门的提存所,负责处理提存事务。
3.随着经验的积累,一些地方的公证机关也开始办理提存业务,这一做法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事务的统一管理。
1.提存业务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至第五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当存在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 债权人下落不明;
(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
2.提存成立后,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相关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3.司法部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4条也明确规定,提存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管辖。
1.提存成立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的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而提存费用则由债权人负担,一旦提存成立,债务人即解除了其原有的债务责任。
2.在通知方式上,债务人应及时将提存情况通知给债权人或其相关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以确保他们了解提存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提存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明确提存机关、法律依据以及提存效力等相关内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提存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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