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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三方面法律效力

2016-11-17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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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一)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不同效力

  不论债权人是否领取提存物,提存都将消灭债务,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公证处领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只是将提存作为合同(协议)终止的原因。《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既告清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此可见,提存还将发生以下效力:一是标的物风险转移,提存发生清偿的效力,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因而标的物在正常情况下毁损、灭失的风险均转由债权人承担。但是,如公证处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公证处应对债权人负有赔偿责任。二是提存期间的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如提存产生的利息,孳息是提存物派生物,与提存物是主物与从物关系,自然归债权人所有,但提存人依法取回提存物的,将不发生提存,孳息仍归债务人所有。三是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按《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二)提存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

  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提交公证处,在相互间就产生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三)公证处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公证处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给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提存公证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公证处承担责任的特殊性,最鲜明的就是明确的指出公证处的赔偿责任。

  实践证明,开展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对稳定和促进社会民事、经济秩序安全流转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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