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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与付清劳动者工资

2012-12-19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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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刘某1995年3月到广东某县个体户崔某开的饭馆打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是1996年4月7日。1996年4月7日合同到期后,刘某提出终止合同,并表示要到另一家合营饭店工作。崔某在与刘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以刘某事先未给自己打招呼,饭

  【案例】

  刘某1995年3月到广东某县个体户崔某开的饭馆打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是1996年4月7日。1996年4月7日合同到期后,刘某提出终止合同,并表示要到另一家合营饭店工作。崔某在与刘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以刘某事先未给自己打招呼,饭馆在刘某走后缺人影响营业为由,不发给刘某当月工资,提出必须等招聘到人员后刘某才能离开饭馆,否则不能领取工资。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崔某付清自己当月工资,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刘某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经调解崔某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时,一次付清刘某工资。

  【分析】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条规定对工资支付规定了两个原则:一是时间,二是方式。时间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工资,方式是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而本案中,用人一方在劳动者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向劳动者一方一次付清工资,提出了额外的附加条件,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方崔某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在这里,法律并未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必须向用人单位一方打招呼。因此,劳动者一方不承担因劳动合同终止用人方缺少人员的任何责任。况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用人一方也是应当清楚的,怎能把责任推给劳动者?工资是劳动者合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形式,国家法律、法规对此不仅明确规定了支付日期、项目、形式、对象、水平,同时还规定了完成临时任务,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劳动者各种假期,以及停工、停产等情况下怎样支付工资的具体办法。对此,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企图以某种借口或不当手段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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