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救济
如果将所有的无效合同直接不加以区分,全部都归为无效,不仅无法发挥无效合同制度应有的作用,还将带来一定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不利于尊重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其次,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增加交易成本。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就要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相互返还财产不仅意味着当事人为履行已经支付的费用不能得到补偿,订约的目的不能实现,而且这种相互返还将会增加不必要的返还费用,从而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最后,不利于鼓励交易,甚至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合同法的重要目标在于尽可能地促成交易,而不是消灭交易。只有促进交易,才能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过多的宣告合同无效,将导致一些本来不应该被消灭的交易被消灭,从而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
使合同无效并非唯一的手段,对于某些无效合同,是可以通过一定的补救措施,使之变为有效的。无效合同的救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部分有效
1概述
在罗马法上,有“有效之部分,不因无效之部分而受影响”的规定。[1]这种“一部无效”的制度,为后世私法所继受。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39条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制度的确立,可以有效的提高合同的生存率,不致于因部分无效而遭到否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只有当合同部分无效,导致整个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整个合同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的情况下,才可以使整个合同无效。当无效的原因仅存在于合同某一部分时,合同其他部分仍然可以有效。
合同部分无效制度体现了合同法促使合同目的实现的目标,当无效原因仅存在于部分合同条款上时,法律没有必要挫败合同当事人欲通过合同实现的全部私人目的。[2]
2 部分有效的条件及情形
当然,并非所有合同存在无效部分都不会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一些合同,尽管合同中只有部分内容无效,但由于该部分在合同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故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同时,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在合同部分无效后,剩余部分的合同对当事人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能够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合同的内容具有可分性,丧失这一部分并不影响合同的完整性。
此外,部分无效还有另外两种情况:(1)规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条款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2)规定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条款。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哪个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有管辖权,以及该合同争议适用何种法律规范或者惯例,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
(二)合同修改和改订
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内容具有不法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对此违法的合同进行修正,消除使合同无效的原因,使其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无需直接将其作为无效合同来对待。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只是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行为上的效力,即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返还财产、损害赔偿及追缴财产。
(一)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已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二)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因过错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违反合同的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有违反依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合同前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三)追缴财产
如上所述,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合同无效的一个原因,基于此原因相比于其他原因的严重性,且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具合法性,同时为了弥补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害,使任何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亦为了使恶意串通者受到一定惩罚,起到警戒和预防作用,对于合同无效是由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合同法》特别规定了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