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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的问题

2012-12-19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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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有着详细的规定,无论是他的确认还是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对此行为的处理都是值得注意的。法律咨询:1998年某煤矿即原告与被告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有着详细的规定,无论是他的确认还是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对此行为的处理都是值得注意的。

  法律咨询:

  1998年某煤矿即原告与被告某实业开发公司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优质煤炭2万吨,每吨1000元。共计价款2000万元。合同规定先由被告付款30%即原告收到预款后发货1万吨,余款收到后,由原告再将货物的剩余部分发往被告。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先汇出600万元给原告,原告也如数将1万吨煤炭发给被告。此后,被告一直未将余款汇来,经多次催告未果。后来,原告得知,被告已将收到的1万吨煤炭中的6000吨转卖给另一家乡镇企业,所得的货款也已清偿他人债务,现在该厂负债累累,即将倒闭。原告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的前提下,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欠款400万元或者退还货物,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原告方面的实际损失。

  律师回答:

  被告某实业开发公司应将所剩的4000吨煤炭返还给原告,还应赔偿已被转卖的6000吨煤炭的货款,同时还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原告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原告山东某煤矿也应将已收到的货款返还对该或折抵对该欠款。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诊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能否就同时意味着受损失的人不能依据其财产所有权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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