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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所定合同的效力

2019-07-13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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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简要案情2007年,被告某公司从原告贾某处购买建筑材料。后订立还款协议,承诺2008年10月30日前还清原告货款45600元,逾期未还被告承担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损失。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某公司至今未给付原告货款456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及逾

一、简要案情

2007年,被告某公司从原告贾某处购买建筑材料。后订立还款协议,承诺2008年10月30日前还清原告货款45600元,逾期未还被告承担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损失。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某公司至今未给付原告货款456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

1.项目经理部所定合同的效力。

2.5600元是货款本金的一部分还是货款利息。

三、处理意见及点评:

项目经理部属于被告下属的临时性内设机构,其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故合同效力是确定的。本案中原被告就还款问题签订协议,协议对货款数额等已作了明确约定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议被告因普件项目购买原告材料,现经结算共欠原告人民币(45600)并且被告承诺2008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双方还约定若按时还款原告不主张利息损失,如被告不按时还款,原告可就全款从2008年1月1日主张利息损失。被告某公司至今未给付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公司辩称,2008年9月6日,被告某公司要求给付原告全部货款4万元,但原告坚持利息损失,故不接受4万元货款,在还款协议中所载明货款45600元,货款本金就是4万元,其余就是利息。被告不存在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这也许是事实,但是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被告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纳。

原告贾某要求被告某公司立即给付所欠货款45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贾某货款人民币45600元及此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段颖钢

(本文来源:南京报业网-江苏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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