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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我方可以中止合同吗?

2019-07-17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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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我厂与恒业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我厂应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向该公司交付300吨聚丙烯,对方收齐货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但合同订立后没几天,我厂就调查发现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由于欠好几个单位的钱未还,还被法院冻结了账户和查

  问:我厂与恒业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我厂应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向该公司交付300吨聚丙烯,对方收齐货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但合同订立后没几天,我厂就调查发现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由于欠好几个单位的钱未还,还被法院冻结了账户和查封了财产,我方现在很矛盾,如果按期送货,担心对方付不起货款;如不履行供货义务,又担心对方告我方违约。面对此种局面,我厂不知如何是好。请问,我厂是否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答:在以前,对这种情况确实不好处理,现在就比较好处理了,即依照新《合同法》的规定,你厂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有权中止自己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因同一双方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所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且只有先履行义务人才享有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列的4种情形之一,确实存在难以给付的现实危险。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你所述情况看,恒业贸易公司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负债累累,已确无履约能力,只要你厂举出确切证据证明这一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当然,行使该权利要按一定程序来办,也就是说,你厂决定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你厂应当恢复履行,否则的话,对方便可以反过来告你厂违约。如果对方接到通知后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你厂就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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