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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2018-07-02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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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双务合同中因为履行先后顺序可以行使的权利比较多,其中就包括可以与其可以对抗的抗辩权,最常见的抗辩权就是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而且两种权利的行使都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关于这一文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1、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2、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二、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之适用特征

  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期待。如果这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受到保障,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上文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的相关知识,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先履行抗辩权针对的是先履行的一方,不安抗辩权针对的是后履行的一方,而且先履行抗辩权具有相应性,不安抗辩权不一定存在相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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