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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实在另人不安——不安抗辩权

2012-12-19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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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尽管约定了由你先履行,但出现了这些情况,你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直至解除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三)
尽管约定了由你先履行,但出现了这些情况,你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直至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合同约定的对方的履行义务在后,而我方的履行义务在先,出现了特殊的情况,可能导致我方履行了合同但是无法取得对价。合同法为了解决当事人的这种困境而特别规定的一种抗辩权。法理称之为不安抗辩权

对于不安抗辩权,我们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1、对方的合同履行义务在你之后。
2、对方出现了合同法规定的这几种情形,而你是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
3、在取得这些确切的证明后你应当向对方及时发出通知,而后才可中止履行如果对方提供了与履行标的相适应的担保,那你就应当继续履行。
4、如果对方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同时出现的情况又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这时你就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有关合同的解除,请参照本文有关合同解除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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