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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厂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吗?

2019-07-1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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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河北某企业与某县罐头食品厂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食品厂供给企业梨罐头2万箱(每箱24瓶),每瓶1.05元,总货款5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企业应预付定金10万元,其余货款于5月30日前交齐提货,如有违约,按违约部分的10%偿付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生效

问:河北某企业与某县罐头食品厂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食品厂供给企业梨罐头2万箱(每箱24瓶),每瓶1.05元,总货款5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企业应预付定金10万元,其余货款于5月30日前交齐提货,如有违约,按违约部分的10%偿付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生效,企业即依约将定金10万元汇给食品厂。同年3月,食品厂认为所订合同价格太低,便派人与企业协商提价,遭拒绝。当月10日,食品厂电告企业:“原合同有争议,我厂只按你企业预付款供货,其余货不再供。”公司则回电言明:“原合同已生效,应按合同履行,如单方违约,应负完全责任”。4月中旬,企业去提货遭拒绝,4月底,食品厂以当时签合同时厂长不在,因而所签合同无效为由,将定金连同银行利息一并汇给企业,企业拒收。请问律师,该企业与罐头厂之间的合同纠纷该怎样解决?

答:此案中涉及到定金、违约金和预付款三者的关系。《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支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回收。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一规定,定金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货币金额的担保合同。

定金是担保合同债务履行的方式,由于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因此,定金又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但定金与预付款是不同的:1、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帮助,它属于履行给付的一部分。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作为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预先支付,而预付款是合同内容中的一部分,是合同中的一种履行。3、法律后果不同。即预付款项没有惩罚性,即使支付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对方也要返还,反过来,接受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时,也没有加倍返还预付款的义务,只需将原款返还,对于定金,法律规定则具有惩罚性。

从此案看,企业在合同订立时预交了一部分定金,这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不是食品厂所言是预付款,此购销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因此,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要取得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食品厂在合同生效后单方提议变更合同内容,未取得对方同意,因此原合同仍有效,但食品厂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且以合同无效为由,将定金退回,这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食品厂应当双倍返还企业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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