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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2021-05-09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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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要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当事人要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同时也要了解一下合同的具体内容,避免因为一些条款双方之间日后发生矛盾和纠纷,尤其是产生重大误解。那么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由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

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二、行使撤销权的前提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何谓“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因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因素的错误理解。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误解,并非《民法典》上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3、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指一般人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和对履约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承揽、加工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赝品当作真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5)对标的物价值或报酬的误解。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三、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以上就是关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的相关介绍,如果签订合同的话,双方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的话,是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来撤销,但是要注意一下撤销的具体条件和制度。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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