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情形有:意思与事实不一致或者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
正是因为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1、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此种错误多为单方误解。很多民法教材和阐释《合同法》的书籍,引用“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例子,把这种情况说成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对合同标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标的同一性认识错误,其结果是合同不能成立。比如,甲方以A物为合同标的,乙方以B物为合同标的,这种情况称为相互误解,这是一种“方向性”的错误,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此种误解,不是导致合同撤销或变更的重大误解。相互误解,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精神,应当按未成立处理。
3、关于对标的是否存在的认识错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误以为标的存在,待到后来,才发现标的并不存在。对此种情况在法理上有两种认识,一般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应按无效处理,因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的履行效力无从发生;另一种观点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失去了目标和基础,按合同不成立处理为佳。
网友提问:
合同中常见的重大误解表现为几个方面?
律师回答:
合同中常见的重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2、对当事人身份的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5、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重大误解合同有什么特征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