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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重大误解的必要价值

2014-06-04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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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重大误解从八六年写进《民法通则》再到《民法通则意见》中给予法律上的定义,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了,重大误解制度主要是保护当事在订立合同因错误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确立是非常有必要的。从道...

  重大误解从八六年写进《民法通则》再到《民法通则意见》中给予法律上的定义,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了,重大误解制度主要是保护当事在订立合同因错误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确立是非常有必要的。

  从道德伦理上讲具有合理性。古人云“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再聪明的人也有会失误的时候,有就改,这也是符合情理的;从法律价值上讲具有必要性。民法作为私法中的宪法,体现的是一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没有一种方法来制约人们在经济交往的不良行为,我相信,于欺诈、于乘人之危等将层出不穷,但是本着“人性本善”的原则,真诚的交易过程中也难免自己不会失误,从保护弱者的角度,于是从法律价值观来看确立重大误解制度并可主张变更或撤销是有必要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具有现实性,由于 当今经济交往是加剧,关于重大误解的案件相对上升,如果这些案件得不到司法救济,很能一部分人就会用暴力手段来解决,这将不利于人民的安定的国家的经济发展。

  毕竟法律是神圣的,是理性的,站在法律的天平上嘹望,以往强者一方凭借垄断、财力等方面优势通过合法形势取得不合理的“正当”利益,而弱者只能咽下这不公平的法律苦果的时代一去不返,社会物质生活的变化促使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而弱者保护、追求实质正义、公权介入私权正反映了民法的“活法性”,民法中弱者保护内容的产生、扩充和兼容,是民法适应社会多样化现代生活的折射,它不仅使用权民法实现了价值目标的升化,也突出了民法人价值目标追求上的多元化的多层次性,重大误解制度正体现了这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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