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2019-05-14 16: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当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要约并同意签署合同时合同方能成立,那么我们常说的要约到底指的是什么呢?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要约的消灭的情形又是哪些?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必须要了解的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二、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要约的成立应当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三、要约消灭的情形

  所谓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产生拘束。要约消灭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大而形成反要约,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受要约人在拒绝要约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必须在撤回拒绝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撤回拒绝才能产生效力。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

  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终止效力。

  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的内容,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要约是由当事人一方所发出的,到达另一方后需要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并且存在一定的成立条件与消灭是由。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上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700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