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
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所谓数据电文形式包括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知,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只能在要约或者承诺的阶段提出。如果在有效的承诺已经作出后一方才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属于
合同变更的意思表示,因为合同已经成立,故不能以未签订确认书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时合同成立的时间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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