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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范性条款”有哪些?

2016-03-3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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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加以明确的,也就是说,合同的条款反映着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示范性条款”一般被认为是合同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条款。那么,合同“示范性条款”的内容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加以明确的,也就是说,合同的条款反映着合同的具体内容。尽管不同性质的合同的具体条款各不相同,但作为明确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具有共同性特点的主要条款,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一般被认为是合同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条款。我国《合同法》第12条将这些条款作为示范性条款加以规定,以提示缔约人。这些条款主要有: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也无从谈起。因此,订立合同必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当事人由其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体合同条款的草拟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

  (三)质量和数量

  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的具体特征。标的的质量须订得详细具体,如标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都要明确。标的数量要确切,首先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其次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再次应规定所允许的合理的磅差或尾差。

  (四)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是有偿合同的条款。价款是指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它们由哪一方支付,都需在价款条款中写明。

  (五)履行的期限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因而是重要的条款。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应当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履行期限若能通过有关规则及方式推定出来,则合同欠缺它也不影响成立。

  (六)履行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还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以及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对于涉外合同纠纷,它也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因此十分重要,应当在合同中写明。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涉及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写明,但对于大多数合同来说,它不是主要条款。

  履行的地点和方式若能通过有关方式推定,合同即使欠缺它们也不影响成立。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以明确。例如,明确规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对将来及时地解决违约问题,很有意义。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免除违约责任,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有关解决争议运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哪家检验或鉴定机构等的内容。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选择诉讼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或鉴定机构的条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等,均属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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